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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和规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和规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和规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六月三日)

  国务院最近决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全区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
  (一)设立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照《条例》和《通知》,设立管委会,作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代表组成,组成比例按规定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建设或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和专家代表占1/3;机关、企事业单位代表占1/3(含所辖县区);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推选产生。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要有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的日常事务和督办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
  (二)健全管委会决策机制。
  第一,管委会要依法决策。管委会所形成的决议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管委会要民主决策,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会议制度。管委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要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必要时,由主任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对有关事项的决策,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表决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决不允许个人决策代替管委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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