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海市物价局、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自治区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年2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秋季学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后的中小学收费按附表《北海市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表》执行。
  二、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孤儿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具体减免办法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2]2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管理办法
  1、中小学学费、杂费和代收费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借读生费、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得跨学年预收,已向借读生收取借读生费的,不再收取杂费,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再收取学费;凡向学生收取借读生费、择校生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捐资助学费。
  2、中小学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必须到市物价局(铁山港区所属学校到铁山港区物价局)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票据,并按规定登记《学生缴费登记卡》,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直中小学的收费仍按《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北财字[20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严格收费纪律
  1、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外,严禁各学校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规范。
  2、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学校向学生代收任何费用(包括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或者乡统筹、村提留费用等)。
  3、学生用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用教材范围内,严禁各部门、各团体和各学校强和强行向学生推销或要求学生购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必用课本以外的其他辅导资料;严禁强迫学生购买保险和征订报刊、读物;严禁强制向学生搭配教学用具,坚持教学用具由学生自愿购买。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