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申请事项,属补办件。
(2)补办件的程序
补办件首先必须填写《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收件通知书》及《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补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
服务对象完成补办工作后,窗口应当在原补办通知上加补办完成标志,并重新承诺办结时间。
3、限时办结件的退回
(1)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但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体材料的;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符合北海市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2)退回件的管理
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项目内容较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或踏勘,但不能超过办理时限;
各窗口实行退回件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的,须在《出件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并登记在册;
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申请复核,由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主管部门及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杜绝随意退件现象的发生,提高办件质量。
(三)联办事项及联办件管理
联办事项指需由2个以上(含2个)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
1、联办件的牵头单位
联办件审批的牵头单位根据不同项目和同一项目的不同阶段具体情况,由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或其指定的单位担任。联办件审批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 由牵头单位对各个环节的审批跟踪督办。
2、联办件的办理程序
联办件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进行,牵头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在发出《收件通知书》后,再增发《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联办件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将联办件的项目登记卡号、收件
通知书编号、联办件通知书编号报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及有关窗口。
牵头单位应及时督促、检查各有关窗口的资料准备、审查落实情况。需召开联审会议的,由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组织联审。
3、联审会议
联审会议由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组织。牵头单位安排并由牵头单位领导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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