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为房地产、商业、旅游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等经营性质用途的土地;
房地产项目包括:
1、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
2、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包括住宅、工业或商业等混合用地;
商业项目用地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餐饮旅游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汽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质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合作经营的土地;
(三)法院在执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四)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五)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 出让人应当组织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对出让的地块(地段)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并在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确定标底或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履约保证金等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 出让人按照年度出让土地计划,拟订具体宗地的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或挂牌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土地方案内容应包括:出让宗地情况(位置、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属、现状),规划设计条件,标底或底价,出让方式,时间及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七条 出让人组织施工单位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整理,以使其达到出让条件。整理费用(包括成本费和业务费)列为出让成本费用在出让宗地价款中支付。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八条 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而进行的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