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北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宗地的数量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出让土地计划实施。
年度出让土地计划由出让人根据北海市土地市场发展需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于每年初拟订,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出让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亦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实施完成。但所委托的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成立的中介代理机构或拍卖企业。
第十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中标人或竞得人对银行支票或汇票限时支付的承诺,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向市计划部门申请立项,向市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后,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投标人、竞买人有权了解和索取招标或拍卖地块(地段)的有关资料,依法参与竞投、竞买。投标人、竞买人在竞投、竞买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底或底价应当保密。参加招标、拍卖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和底价。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