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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须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权属核查。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收购价格核算。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价格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计算。
  (四)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权属核查和收购价格核算结果,提出收购土地具体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案,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款;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注销被收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原土地使用权和原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六)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
  (七)宗地图或建设用地界限图;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物状况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价格及其支付方式、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
  第十六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三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利用和招商

  第十七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储备的土地进行整理,并视供地情况进行前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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