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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界限图(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超期而未办理用地审批发证的土地;
  (六)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依法被解除出让合同而收回的土地;
  (七)市人民政府征用的土地、原城市建设征用后未安排使用的土地及现有的存量国有土地;
  (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九)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
  (十)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企业外迁或其他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
  (十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低于标定地价20%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优先收购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者申请由人民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收购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第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章 土 地 储 备

  第九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应储备的土地,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法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手续和登记后,交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第十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项规定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规划局注销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手续,土地交由市整理储备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收购的土地,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报储备委员会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价格计算标准包括被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及土地取得费用两部分。
  开发成本仅指土地场地平整费用及供电、供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费用。
  土地取得费用指:属划拨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全市现行的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平均标准的70%执行;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取得费用按照原交纳的出让地价款扣除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地价款部分后的地价款余额执行。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土地取得费用还包括建、构筑物重置价格的残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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