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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将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统一建库、存储、整理后,根据市场发展需求,以招标、拍卖、出租等方式向土地一级市场提供建设用地的供地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整理政策规定,审批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指导和监督土地收购计划的实施和土地储备资金运作,协调职能部门工作关系。
  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在土地储备委员会的领导下,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整理、招商,负责土地储备发展资金的筹措、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财政、经贸、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我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内无使用权主体的土地;
  (二)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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