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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由市财政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机构核定,如数返还市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出让金纯收益部分,前两年由市财政部门划出其中20%作为土地储备发展资金投入市土地储备机构,两年后按10%左右拔入。土地储备发展资金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监督下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使用,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市土地储备机构运作过程中的有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储备和经营。启动期间应尽量缩短储备期,减少风险。政府储备的土地可进行抵押,并用抵押贷款支付土地储备费用。对已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市城市规划局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最高综合效益的前提下,重新设计和规划,提供每宗地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宗地规划设计条件,为政府的土地出让创造最优条件。市土地储备机构须按照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认真的整理包装和前期开发建设,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五、有关要求和措施
  (一)凡在土地储备范围内,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用地单位自行到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登记,市土地储备机构分期、分批实施收购储备。
  (二)禁止闲置土地转让。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法律、法规只授予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主体资格。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招标、拍卖必须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单位都无权干涉和擅自实施。
  (四)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机构要高度负责、积极有效地开展土地储备各项工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在经过实际操作后,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制订有关的实施办法及政策,落实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土地整理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政策规定,审议土地整理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审查计划执行及资金运作情况,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北海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作为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北海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土地储备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担负全市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土地整理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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