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有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三)收购。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收购进行储备:
1、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申请收购其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2、当土地使用权人以低于标定地价的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市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四)土地置换。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置换出来的土地须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五)土地托管。对于经依法认定为闲置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可以通过托管的方式,将其原已拥有的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还给市政府进入市土地储备库。市人民政府向原使用权人颁发托管凭证,从而使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益与具体地块分离,今后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依照土地托管协议的约定,由市人民政府提供与其托管土地价值相等的土地。
(六)征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通过依法征用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水域覆盖的土地及市区无使用权主体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
城市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对计划出让的土地实行公开交易制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用途,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包括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条件与他人合作建房或合作经营的土地);
(三)法院在债权债务执行过程中和金融部门为实现抵押权或清偿债务涉及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
(四)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
(五)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四、运作方式
(一)原则。立足于发展和盘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依法、合情、合理地全面部署,重点突破,逐步推进,稳妥发展。
(二)收回、收购、置换、托管和征用。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对指定储备地块或申请储备各地块进行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经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后,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三)资金运作。由市财政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注入适当注册资金和周转资金,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与土地收购进展相适应的贷款。储备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款,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对收购储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