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储备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通知
土地储备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托管或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备和前期开发,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建设和市场发展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集中统一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一种供应土地经营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统一管理,盘活我市城市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现象滋生,市政府决定,建立和推行土地储备制度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
(二)市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土地储备的取得方式及对象
(一)无偿收回。下列国有土地无偿收回使用权进行储备:
1、经核准报废的原划拨道路、铁路、采矿场、取土区、垃圾堆场、水利设施等用地;
2、因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3、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拖欠地价款等违约行为被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的土地;
5、非法转让、非法占用、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等被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6、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有偿收回。下列国有土地有偿收回使用权进行储备:
1、为公共利益或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收回的国有土地;
2、因单位破产、企业改制、污染企业外迁等原因,需处置的原划拨土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村庄用地依法转为国有性质但尚未确认使用权的土地。
4、因城市建设需要收回的原国有农、林、盐场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