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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元月六日

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加快中国(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园区范围:北至台湾路,南至北铁公路,西至廉州湾,东至南北高速公路,包括原北海工业开发区、原港澳经济开发区及四川万宝工业开发区,总面积共约19.7平方公里。
  第三条 工业园区主要发展高科技、技术先进工业和生产加工型企业,相应发展国际贸易、仓储业、金融、商贸服务、交通运输、通讯、信息、教育、科研和卫生等第三产业。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北海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管理工业园区的各项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工业园区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业园区各项具体管理办法、优惠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基建计划的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工业园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五)负责工业园区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工业园区的劳动人事管理,根据需要拟订工业园区年度招聘员工计划,经市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招调和聘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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