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30日)废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3]9号)
《北海市海域使用申请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海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我市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海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本规定,负责各自所管辖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工作。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直接审批的海域使用申请,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受理、审查机关;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审核机关;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查机关,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审核机关。
第四条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浴场、养殖、锚地等开放型项目用海,按用海面积确定受理审批机关:
(一)用海面积在100公顷以下的,直接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用海面积在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用海面积在700公顷以上的,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 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港池、盐池、渔池等围海型项目用海,按围海面积确定受理审批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