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同时将有关商品房的预售条件、预售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核发预售许可证程序及时限明确告之申请人,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预售的答复。
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作出不准预售的决定并通知商品预售申请人。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分期发放;单体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次发放。
若干个开发经营企业合作开发的商品房可以项目为单位核发一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告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及监管银行帐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作售楼广告宣传,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预售或以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处罚。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合同必须采用《商品房买
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用于抵押、典当。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委托监管银行代收并按监管协议要求分期分批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