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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三月七日

  附件:
北海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行为,保障商品房预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第40号令《城市商品房预售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在商品房未经初始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前,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均属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预售的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
  (六)总平面图;
  (七)完成预售房屋主体工程或投入该项目建设资金已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八)开发经营企业与预售款监管银行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
  (九)预售房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申请表。
  第六条 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在申请表中注明,还应当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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