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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附件: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北海市投资环境,加快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盘活资产,促进北海市房地产业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法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盘活房地产,进一步改善城市面貌和投资环境,树立我市滨海旅游城市的新形象。
  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于盘活和发展,依照“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解决我市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维护产权人利益。
  (二)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业主为主体,通过政策引导、司法协助、金融支持、市场运作等方式逐步盘活我市停缓建工程。
  (三)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重点整治市区主干道两侧主体已完工的停缓建工程。
  (四)一楼一策,对城市主干道两侧主体已完工的停缓建工程根据项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处置;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且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投资额已占总投资额25%以上但主体尚未完工的停缓建工程分类区别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限期开发
  停缓建工程的业主,在两个月内按政府要求做出处置方案,半年内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
  (二)现状竣工
  停缓建工程符合规划的,允许进行现状竣工,相关部门给予办理规划、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工程续建
  鼓励业主对停缓建工程进行续建,允许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项目续建。
  (四)代为处置
  停缓建工程业主未按照规定申报处置方案,或已申报处置方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方案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由业主委托北海市积压房地产处置代理中心代为处置。
  (五)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建设工程项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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