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发[200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
(一)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简称“4050”人员),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市和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到市和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身份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认定申请。
2、审核认定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如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发放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卡》。
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援助的内容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外,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卡》还获得如下再就业援助。
(一)就业事务咨询援助。全市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开设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事务咨询热线、组织咨询活动和免费发放再就业事务汇编手册等形式,帮助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全面了解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办理就业事务的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经贸委、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利用各种渠道将有关政策在下岗失业人员中,特别是就业困难对象中宣传,使他们通过学习,更加坚定信心,转变观念,大胆创业,勤劳致富。
(二)职业指导援助。职业介绍机构要对有就业愿望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每人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向他们介绍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帮助他们分析自身再就业条件,使他们掌握正确的求职方法,树立自强自立的市场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就业。政府号召社会各界、人民团体广泛开展与困难就业对象结对子,对口帮扶的活动,尽可能地帮助他们实现就业,脱贫致富。
(三)就业信息援助。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努力疏通劳动力供求信息传播渠道,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和自编招聘信息简报等多种形式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用工信息,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发布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意向和求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