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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3〕58号)


  现将《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三日

  北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西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口为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市、县(区)暂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市外暂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条 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区)计生部门要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要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任务、落实报酬。
  第四条 凡本市外出务工、经商或暂(寄)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须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国家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有流动人口流出的乡(镇)村(居)委会、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流动已婚育龄人口的生育情况审核以及计划生育合同签订工作。负责审核发放《婚育证明》的计划生育部门,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外,禁止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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