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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发布日期:2009年 实施日期:2009年)废止

河南省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5月11日 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消防行政执法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及对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

  第三条 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依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行使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要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消防行政执法时限的自由裁量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履行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遵守时限规定。各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便民利民措施缩短了办理行政许可时限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人员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间,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时,整改期限应当结合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对应当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整改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擅自开业的违法行为,整改期限不得少于法规规定或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外公布的办理行政许可最低时限。

  第八条 发现应予处罚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三章 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

  第九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十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认真调查,对违法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正确认定,把握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不积极改正消防违法行为的;

  (三)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 在选择适用处罚种类时,违法行为显著轻微,适用警告或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处罚,可不处或不并处罚款;轻微或一般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或并处罚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在法定行政处罚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同一种处罚种类下适用较高的处罚幅度;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法律规定可给予拘留处罚的,适用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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