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工作实际情况,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建章立制,开展自查自纠和自我评议活动。要突出对单位重点处(科)室和重点岗位的评议。
4、暗访抽查。各级纠风办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行风监督员对参评学校特别是重点评议学校的行风建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和督导检查,采取不打招呼、随机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及时发现和查究教育系统存在的政风行风问题。
5、各级政府纠风办和教育部门组织力量查处评议活动中发现的典型违纪案件,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6、问卷测评。全省统一问卷内容,11市教育行政部门、8所高校、68所省示范和原重点中学的问题卷测评由省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其他单位的问卷测评工作由各地自行安排。测评考核计分比例与计分办法以全省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中制定的计分比例为准。测评考核结果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三)工作检查考核和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0日)
1、工作检查考核。包括日常工作的检查考核、整改和制度建设的检查考核、政风行风案件检查考核、全年工作检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以及政风行风调查工作质量的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和落实情况;政风行风承诺兑现情况,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建立针对性的长效监督机制的情况;对影响恶劣、被曝光并查实的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一般案件的处理情况,政风行风问题的纠正落实情况等。
被《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山西电台等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曝光批评并造成不良影响,一经查实后,列入不合格单位。
2、总结评比。参加评议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重点参评学校要认真开展总结,并召开大会通报评议整改情况,总结报告要于12月10日前逐级上报。各级评议部门以问卷测评群众满意率为依据,确定参评学校名次。
3、评议结果的运用。评议结果要向上一级纠风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评议结果将直接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文明单位评选等,并作为考核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对群众满意度高、综合测评考核名列前茅的部门和单位,要作为“政风行风建设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于群众满意度低、综合排名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对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六、评议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