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全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与全国、全省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一并进行。
2、各市、各单位根据本通知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采取民主推荐、群众评议、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审核、申报、公示、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经公示无不良反映后,各市按规定的时间和推荐名额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报送推荐人选的材料。
3、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除省属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省直厅局管理的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均按属地原则参加学校所在市的评选推荐。技工学校统一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组织推荐。
4、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和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从各市推荐的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和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人选中产生。未当选者,参加山西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山西省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山西省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评选。
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山西省优秀教师和山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人选,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未当选者,可分别参加山西省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各市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5、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产生的拟表彰人选通过山西教育信息网或其它新闻媒体在全省范围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确定奖励人选。确有不良反映,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推荐人选,取消其表彰资格。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人选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应征得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同意并附意见,与其它材料一同上报。
7、省属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直接将推荐人选材料报省教育厅;省直厅局管理的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推荐人选由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组对上述学校、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依次评出全国、全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推荐人选,提交省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奖励方式
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教师节期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将分别印发表彰决定。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全国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全国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全国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颁发证书;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山西省优秀教师”、“山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山西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