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晋教人[2007]57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单位和学校,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教人函[2007]5号)精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将于今年教师节表彰奖励一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全国、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评选范围
全国、全省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全国、全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不参加评选:
1、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2、未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级领导;
3、从事教育工作不满5年的;
4、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的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
5、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6、已获得“山西省优秀教师、山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同级称号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高一级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山西省优秀教师”、“山西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