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的管理工作。县、区政府和各责任单位要在9月中旬以前开展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完成的任务要按工作进度要求作出计划,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分工、责任到人,采取强有力措施,按要求按进度完成各项指标任务。
(二)加快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已经建立,社区协管员的招聘工作也基本结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9月底前确保人员、场地、经费、制度和工作到位,并正常开展相关业务,真正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有的作用。编制和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县、区一级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健全各级劳动保障机构,顺利开展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三)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加强再就业培训,增强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文化能力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动培训模式和工作机制的创新,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再就业培训,组织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要“双轨”并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继续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其有就业愿望,有培训要求,都要做到应培尽培;对其他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培训也要同步进行,重点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的需要,设置培训专业,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实行“订单式”定向培训,提高培训效率。要大力推广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办小企业的创业培训,培育和造就一批小企业创办者和自谋职业者,带动和扶持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全面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与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有关的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公安、烟草、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合作,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全面落实好各项再就业政策。《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和前提,劳动保障部门要在9月底前对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各类人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并根据造册名单逐一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对不愿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求其签名确认,做到应领尽领。
劳动保障、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公安、烟草等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部门,要将税费减免审核的申报程序、减免项目及标准、申报所需材料等在办事大厅上墙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和举报监督电话,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9月份,由财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开展对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情况大检查,使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得到实施,使广大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