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名额60个。其中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40个,中等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0个,高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10个。山西省模范教师和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455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3、农村中小学先进集体11所;教学一线教师的比例占推荐、表彰总数的85%以上,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教师的比例占推荐、表彰总数的50%,县镇以下农村中小学教师(不含县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学校教师)占推荐、表彰总数的3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占推荐、表彰总数的6%以上。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包括校(园)级领导干部,严格控制在推荐名额以内。
四、评选推荐和申报办法
1、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全省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与全国、全省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一并进行。
2、各市、各单位根据本通知下达的推荐名额和要求组织评选推荐工作。评选推荐采取民主推荐、群众评议、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审核、申报、公示、社会参与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经公示无不良反映后,各市按规定的时间和推荐名额向省教育厅人事处报送推荐人选的材料。
3、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全省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除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省直厅局管理的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以及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外,其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教育机构均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市的评选推荐。技工学校统一由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组织推荐。
4、各市、各单位可根据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自主申报先进集体层次。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单位,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可参加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未当选者,可参加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
5、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评选产生的拟表彰人选通过山西教育信息网或其它新闻媒体在全省范围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组确定表彰人选。确有不良反映,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推荐人选,取消其表彰资格。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推荐人选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应征得同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同意并附意见,与其它材料一同上报。
7、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高校、省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直接将推荐人选材料报省教育厅;省直厅局管理的成人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专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推荐人选由主管厅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组对上述学校、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依次评出全国、全省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提交省评审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