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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晋人字[2007]114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单位和学校,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晋、人才强省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5号)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将于今年教师节表彰奖励一批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系统先进集体、模范教师和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全国、全省模范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全国、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不参加评选:
  1、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2、未取得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校级领导;
  3、从事教育工作不满5年的;
  4、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的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
  5、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6、已获得“山西省模范教师、山西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同级称号的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参加高一级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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