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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承担下列日常事务工作:
  (一)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的制定;
  (三)检查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突发事件信息资料;
  (五)具体组织检查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具体组织检查经费落实和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储备的情况;
  (七)组织或者指导应急演练;
  (八)完成预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单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三)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
  (四)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制度;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现场救助、控制等措施;
  (六)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的分级与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八)有关专门知识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的建立、培训和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修订、补充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报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责任网、信息报告网、紧急救助网(以下简称三网),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报告与调查、监测与预警、控制与救助、协调与监督工作网络系统。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三网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社区、村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开展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工作:
  (一)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为政府制定防治策略和控制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乡(镇)卫生院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在限期内按照规定汇总、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资料,同时督查辖区内乡村医生履行突发事件巡查和报告职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所(室)应当在本社区或者本村内履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预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巡查和对突发事件的报告职责,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指定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与预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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