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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处置方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
  (二)处置进度安排适当、可行。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由处置办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0日内修改处置方案并重新申报。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可以采取下列自行处置方式:
  (一)建设临时公共绿地或者公共设施;
  (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适当改造后竣工或者续建工程;
  (三)经过装饰后作为临时经营场所;
  (四)装修外墙,清理施工现场,绿化、美化房地产项目范围内环境;
  (五)对外招租,由承租人装饰使用;
  (六)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等方式与其他开发商共同续建工程,整体转让项目给其他开发商续建工程。
  前款所列处置方式的具体适用条件,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停缓建工程由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代为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申报自行处置方案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新申报的自行处置方案未获批准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自行处置方案实施的。
  第八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停缓建工程建设和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进行建设使用。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第十条 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当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二)由代为处置机构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处置办核准;
  (三)由代为处置机构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四)拍卖成交后,由代为处置机构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或者项目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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