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03〕73号)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业经自治区政府桂政函[2003]273号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项目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负责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停缓建工程业主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处置办申报自行处置方案。自行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停缓建工程的基本概况;
(二)处置方式;
(三)处置进度安排。
第五条 处置办应当自收到自行处置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要求的自行处置方案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