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北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北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资源规划》)已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并就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市地质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矿产工作。按照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分制运行的原则,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开展合浦县高岭土、水泥石灰石、花岗岩、建筑砂、铁山港区玻璃石英砂、市区和合浦县地下水、合浦盆地石油天然气和地热等优势资源的勘查,提高我市优势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
三、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完成。《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北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规划方案,认真落实和确保《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分的完成。要加强高岭土、石膏、钛铁矿、玻璃石英砂、水泥石灰岩、建筑用砂、建筑用石灰岩等我市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限制砖用粘土等矿产的开采总量,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用粘土矿产,禁止在海滨开采砂矿,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减少小矿山数目,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四、严格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出让采矿权,不得批准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