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二)审批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核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业务批准证》。
(三)审核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合同。
第十六条 加工区内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经管委会审核同意,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管委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用地选址定点方案,经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查后,由市城市规划局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加工区内建设项目的报建,由管委会审核后,报城市规划局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由市建设委员会配合管委会完成。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报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市建委依法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由管委会协同市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九条 加工区内的房产登记,由管委会对企业提交的有关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审核同意后,报市建委依法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管委会对加工区项目建设的选址、报建、竣工验收等有关环节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完善各项相关资料后,由市环保局尽快完成有关审批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加工区内企业劳动人事管理,由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管理。管委会可以设立相应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代办服务。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可为投资者代办所需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各有关部门应按工作时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工区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最高期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四条 加工区土地的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须符合加工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五条 在加工区需要用地的,由管委会同申请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合同约定向管委会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后,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管委会收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用于加工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