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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修订)

  (七)协助加工区内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对加工区进行监管;协调税务、外汇、工商行政等部门在加工区办理相关业务;
  (八)上级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项外,市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对加工区的管理事项,应征得管委会同意;进入加工区进行指导、检查,由管委会统一协调安排。
  第九条 管委会按市财政专户制度管理区内财政工作。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年内,加工区财政全留,收支自理。财政收入主要用于归还加工区建设投资贷款、改善投资环境和扶持企业发展。
  三年后财政收入是否留用,视加工区发展情况另行议定。
  第十条 管委会可根据其管理职能和开发建设的需要,按照高效、精干的原则,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加工区的各项行政事务。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可以申请在加工区设立企业。
  第十二条 投资者在加工区内设立企业,直接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在开展进出口业务前向加工区海关办理企业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和企业年审手续。
  加工区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或合并、分立、终止等,须向管委会及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申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管委会在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对进入加工区的有关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进行审批、审核和确认;并报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一)审批属国家鼓励类的项目;
  (二)审批投资总额在30O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项目;
  (三)审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
  (四)审核加工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设备的进口;
  (五)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型企业。
  第十四条 管委会接受市项目计划管理部门的委托,按国家关规定对进入加工区的鼓励类、允许类内资项目进行立项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管委会在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对加区内企业进出口和加工贸易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并报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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