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保留收费项目265项,降低收费标准787个;停缓收费项目70项,停缓收费标准1754个。清理结果已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凡未列入《北海市各部门保留、降低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违者按规定由物价、监察部门查处。今后凡国家、自治区明令取消或降低的收费,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新下达的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市物价局核准,属影响较大的重大收费项目或此次清理后已暂缓需重新开征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提出依据和理由,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或应提供服务的,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自愿、委托”原则,
不得凭借行政部门权力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者将按乱收费论处。对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类收费实行严格管理,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末规定可以收费的,各监督、检查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送检单位主动送检的除外。本结果公布后,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
2、北海市各部门降低收费项目目录
3、北海市各部门停缓收费项目目录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元月十四日
附件一、
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
建设部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l、工程定额测定费(1个标准)
2、污水处理费(1个标准)
3、城市垃圾处理费(6个标准)
4、城市绿化补偿费(22个标准)
5、白蚁防治费(3个标准)
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初始、转移、变更及他项权利登记和房改房登记)
7、公有住房交易土地出让金(1个标准)
8、城市道路占用费中2个标准
9、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费中4个标准
10、房产部门证书工本费中1个标准
11、建筑材料检测费中47个标准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1、建设工程设计费(1个标准)
2、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30个标准)
3、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5个标准)
4、公房租金(2个标准)
5、房地产档案证明费(1个标准)
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7个标准
7、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30个标准
8、房地产经纪收费中4个标准
9、房屋交易手续费中2个标准
10、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中1个标准
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