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改制企业的土地和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可从净资产中剥离,仅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由企业职工自愿认购。企业资产量较大,难以全部认购的,未认购部份可由改制企业有偿使用,企业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可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四条 经与企业职工协商一致,改制企业可将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个人股份,股权管理按照改制后的企业章程办理。
第三章 资产评估
第五条 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公司制改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进行资产评估时,除企业的有形资产外,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应纳入资产评估的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还应按照《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的办理。
第六条 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和备案制。产权持有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授权经营或所属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市财政部门和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负债处置
第七条 企业的应收账款、呆坏帐和对外担保损失,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在资产评估时,对应收账款要认真进行清理,按时间、金额、债务人等内容登记造册,并逐一予以核对,做到笔笔清楚,帐帐相符。
2、企业改制时,对已取得债务方所在地法院、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关于该债务方的企业破产通知书、私营企业法人死亡通知书、政策性关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应收款项,在扣除债务方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然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坏帐损失给予核销。
3、企业改制时,对虽没有取得以上认定坏帐损失的有效法律文书,但至评估基准日止发生时间已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如双方3年内尚有业务往来,但没有销售业务往来(即没有借方发生额)的,在扣除该债务方的各种应付款项和有关责任人的赔款后,差额部分可按40%予以核销。
企业职工的欠款不适用以上规定。
4、呆坏帐的核销,采用“帐销案存”的办法。企业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账款的催收。追回的已核销应收账款全部留给企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对已按比例核销后的应收款项、呆坏帐,企业要继续加强管理和催收。
5、企业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可参照以上条款规定处理。审计机构对此应重点进行审计,并按照发生的时间、金额、债务人等逐户进行详细披露,评估机构也要在评估报告中按照发生的时间、金额、债务人等逐户逐笔披露作价的依据,以供财政和政府部门在确定转让价格时参考。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的价格,应以经核准的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依据,通过市场竞价或双方协商等方式确定。
第九条 对企业改制中剥离出来的非生产经营性净资产,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企业自办的招待所、职工食堂等服务性机构,可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属于国有资产的,可采取拍卖、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