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改制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关于国企改革土地使用权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相关问题,实现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原则
第二条 国有企业改革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严格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政府所得的收益,全部纳入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用于全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的安置补偿。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条件
第五条 国企改革涉及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合法,无争议,并已办理土地登记,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它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属于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由产权持有机构或企业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处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政策
第八条 对国有企业实行破产或出售的,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以出让方式处置。其中涉及到用途变更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等经营性的土地,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在土地有形市场中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九条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不能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第十条 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改变的,原企业土地的划拨使用权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保留划拨方式,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时,产权转让给原企业职工进行企业再生产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或出让方式处置。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租赁费2年内免收,第3-5年按国家规定的租金标准的30%计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80%计收,一次性付款的,再给予应交额1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三个月内先付清30%的出让金,其余在3年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