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
《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县区级以上政府可以结合各自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对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认真制定、完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
五、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监督
《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依法受理行政许可、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收取费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为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违法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的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
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这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律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