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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我市耕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辖县、区人民政府“一把手”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经常过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本辖区内出现严重破坏基本农田,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不但依法追究有关违法人员的责任,也要追究市辖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国土、农业等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执法监察工作机制,深入探索“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新路子。要在查处案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典型案例发生原因,结合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源头防范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严肃耕地保护法纪;要重视从群众信访、举报、媒体报道和动态巡查等多种渠道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建立破坏耕地违法违纪案件的快速发现机制和分级查处机制,推进耕地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
  市辖县、区,有关部门对发现的破坏耕地违法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速处理。在案件处理中,要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典型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起到震慑警示的作用,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
  三、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总量
  (一)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关,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提高闲置土地利用效率,解决城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加强供地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适度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对多占(征)少用,占(征)而不用的项目用地,政府不予供地。
  加强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持规划、计划和程序进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被征地单位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征地安置补偿费用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不得损害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不准强行征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全面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占多少,垦多少”的规定,认真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加大工作力度,稳步实施;市辖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从各自的职能出发,认真做好相关工作,促进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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