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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北海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九日

北海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理我市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社会的安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制定相应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市安委办备案,具体如下:
  (一)市公安消防支队制定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市公安局分别制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民用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三)市建委分别制定重、特大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重、特大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四)市安监局制定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五)北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六)市卫生局制定重、特大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重大伤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北海海事局制定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九)市旅游局制定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十)市水利局制定重、特大堤坝损毁、坍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十一)市建委制定重、特大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市辖县、区应制定相应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预案,并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暑后,报市人民政府、市安委办备案。第四条 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或存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单位,应依据附件1《北海市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编制大纲》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置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所在地政府、安委办,规模以上企业的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备案。

二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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