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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废止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4〕46号)


  《“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推动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主要以北海工业园区为依托,规划3万亩以上土地,引进国内百强民营企业入驻,在廉州湾畔建设一座工业新城。

  第三条 “中国民企百强入北海”行动计划由北海市政府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北海工业园区负责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入园企业的产业开发用地,除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可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园区根据入园企业的实际需要,为每家企业安排300亩左右产业用地。

  第六条 入园企业用地由北海市政府依法依规统一征用,按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

  第七条 入园企业按协议出让地价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建立土地款专户储存。

  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在企业正式动工前依法办好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对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6亿元左右、税收(不合所得税)达到3000万元的入园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工业园区将新增的地方财政收入集中,设立“北海工业发展基金”,实行为期l10年的专项资金扶持办法,以“基金补助”、“技改补贴”和“投资贴息”等方式,对入园企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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