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以建设系统和产生城建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处)是本市管理城建档案工作的机构;北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是市政府所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城建档案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同级预算管理。行政上由市城市规划局主管,业务上接受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处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