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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北海市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

第二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北海知名商标,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两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的前列;

  (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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