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扶持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现在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出一定数额的无偿资金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奖励先进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扶持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县区财政也要根据自己的财力,增加资金投入,扶持重点龙头企业。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部门要将重点龙头企业作为信贷的主要对象,优先发放贷款,贷款期限力求合理,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不上浮。每年的信贷增量中,要力争有不少于 30%的资金用于支持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开发和推广绿色食品、名优农产品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需求,要及时进行项目论证,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加强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采取农户联保、龙头企业担保等多种形式扶持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落实有关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农业技术转让的龙头企业,以及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四)切实解决用地问题。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水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办理。
(五)扶持发展农产品流通服务领域。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营销,对营销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龙头企业或营销大户,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因地制宜发展农产品专业市场,对新建农副产品专业市场的各种税费,属我市权限内能减免应尽可能减免。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有完备的购销手续,在农产品收购和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卡和乱收费,确保货畅其流。
(六)对龙头企业的技术和产品的扶持。对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名牌的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和奖励,以提高重点龙头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
(七)整合部门资源,扶持龙头企业。财政部门每年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重点向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专业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项目倾斜;计划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纳入“十五”规划,做好重点项目报批工作;经贸部门要把重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纳入整体项目规划,避免盲目铺新摊子,上新项目,搞重复建设。 水利、农业局、科技、扶贫等部门,也要将龙头企业的项目纳入本部门重点扶持的项目,争取上级对口部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龙头企业所需电力增容、卫生防疫、市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其它相关部门要加大服务、宣传和推介力度,营造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