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意见》(北发[2004]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增收,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包括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中介组织、农副产品市场等。
二、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申报北海市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常运营2年以上(含2年)。
2、企业农林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的60%以上。
3、企业不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金和折旧,不亏损。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至少是A级。
(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还应具备的条件:
1、企业通过与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定单农业、确定保护价或浮动价、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的权利义务,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带动农户每年纯收入增加200元以上。
2、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其他合作方式从农户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企业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50%以上。
3、企业总资产8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