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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同时违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两条(含两条)以上和一年内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投诉件经调查核实属有意诬告陷害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诬告者责任。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被行政告诫一次,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被行政告诫两次的,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被行政告诫三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六条 市、县(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机构")和市直机关单位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市投诉机构

  1、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行政过错责任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意见,经批准后办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有关手续;
  2、对涉及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行政过错责任问题,责成有关部门或转县、区投诉机构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涉及行政过错责任问题不调查处理的部门主要领导人提出行政告诫建议。

  (二)市直机关单位

  1、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经本部门、单位研究决定后,办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
  2、对市投诉机构要求调查处理的行政过错责任事项进行调查,并办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手续,报市投诉机构备案;

  (三)县、区投诉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追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

  1、对各种处理,各级投诉机构都必须记录存档;
  2、必须将处理决定制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通知书》,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并送达被处理人;
  3、被处理人要在处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注明收到日期;被处理人拒不签署意见的,经办人员应在处理决定书上予以注明;
  4、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5、对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没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6、各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必须将各种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结果,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二)宣布行政告诫决定时,投诉机构要填写《行政告诫谈话登记表》,并同单位主管领导与被行政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行政告诫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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