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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无规定依据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规定对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实施收费的;
  (四)通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五)不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收费的;
  (六)实施收费不开具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以及不据实、不按要求的内容填写票据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将所收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或缴入财政专户的;
  (八)不按规定缴销收费票据的;
  (九)截留或坐支钱款的;
  (十)将无偿服务变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十一)违反规定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十二)违反规定审批收费项目和发放收费许可证的;
  (十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规定依据擅自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对象、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三)借调查研究之名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在公路上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六)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权限实施检查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移交执纪执法机关的;
  (八)无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足够理由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查封、滞留账册、查车查物的;
  (九)在实施检查中有"吃、拿、卡、要"和其他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无法定依据或在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实施行政处罚不开具或不据实、不按规定的内容开具合法、规范的处罚决定书和单据的;
  (八)扣押财物不当场开具或不如实开具单据的;
  (九)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或未按规定将罚没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缴入财政专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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