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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向被投诉单位发《行政效能监督书》,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根据《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效能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进行调查处理,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提出建议。
  (五)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构成违纪的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 诉

  第六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网络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被委托人应提供委托或受托书。

  第七条 投诉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投诉工作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大声吵闹,不得纠缠、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投诉受理工作人员。

  第八条 提倡实名投诉。提倡投诉人署真实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同一部门的事项,可数事并诉。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

  (一)被投诉对象(包括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
  (二)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其他便于各级投诉机构查证处理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多人投诉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以书信、电传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各级投诉机构受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的行政行为;
  (二)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其他不满意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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