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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抚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司法局(简称市司法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律师资格考试及组织指导公证员资格考试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市属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市属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五)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参与有关司法行政方面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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