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申报评审山西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通知
(晋教师继[2007]13号)
各市教育局:
为了加强我省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省教育厅于1998年开始山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选拔工作。根据《关于选拔山西省中小学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通知》(晋教师[1998]10号)规定,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三年。现在我省各地指标都有一定空缺,因此省教育厅决定于12月上旬进行新任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级骨干教师: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3年以上;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含幼师)教师分别具有小学一级、中学一级或中专中级及以上职称。
2、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尊重、关爱全体学生;具备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心理健康知识,善于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学生。追求上进,不断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成绩优良。
3、具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持有信息技术培训初级证书;教育教学观念新,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带头实施素质教育,教育教学效果良好,成绩优良。
4、一般应有市级骨干教师或市级教学能手称号。
5、城市学校(含县城)教师须有县级以上论文或获得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农村(乡镇及其以下)学校教师须有联校(中心校)级以上论文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二)省级学科带头人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
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55周
岁以下;从事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5年以上;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含幼师)教师一般应分别具有小学高级、中学高级或中专高级职称。
2、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尊重、关爱全体学生;具备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心理健康知识,善于运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管理学生。追求上进,不断学习,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成绩优秀。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科研能力,作过两次以上县级以上公开示范课或教师培训讲座(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