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教育厅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表原件;
(8)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提供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0)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申请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12)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提供在该校从教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省、市人才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授课证明(包括任教学科、教学工作量、教案等)。
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八、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办法等仍执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的有关规定。
九、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要加强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联系,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等学校非教学人员不得纳入申请范围。
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有关工作,务于2008年1月15日前结束,并将本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提前告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市不得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下放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