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12届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适应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分工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和本级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关系群众利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对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七)对市长热线办理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