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0日)废止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59号)
现将重新修订的《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北海市人民政府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